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AYX爱体育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AYX爱体育,是指土木AYX爱体育、建筑AYX爱体育、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AYX爱体育及装修AYX爱体育。
第三条 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筑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AYX爱体育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 建筑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建筑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电、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AYX爱体育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筑单位因建筑AYX爱体育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筑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AYX爱体育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筑单位在编制AYX爱体育概算时,应当确定建筑AYX爱体育安全作业ayx爱游戏官方app平台入口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筑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器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筑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筑AYX爱体育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AYX爱体育,建筑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筑AYX爱体育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筑单位应当将拆除AYX爱体育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筑单位应当在拆除AYX爱体育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筑AYX爱体育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 勘察、设计、AYX爱体育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AYX爱体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AYX爱体育建筑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原料、新工艺的建筑AYX爱体育和特殊结构的建筑AYX爱体育,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 AYX爱体育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AYX爱体育建筑强制性标准。
AYX爱体育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筑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AYX爱体育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AYX爱体育监理单位和监理AYX爱体育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AYX爱体育建筑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筑AYX爱体育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 为建筑AYX爱体育提供机器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 出租的机器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器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器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器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