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
第三章 新建建筑节能
第四章 既有建筑节能
第五章 可再生能量建筑应用
第六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2012年11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1月29日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2012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民用建筑节能,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量消耗,提高能量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建筑节能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以下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ayx爱游戏官方app平台入口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量消耗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金融、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交通、通信等公共建筑。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质监、工商、税务、机关事务、价格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建筑节能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节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筑、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编制建筑节能规划,并根据规划安排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开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量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筑等建筑节能活动。
第六条 省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组织编制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监督实施。
第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标准,实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鼓励建筑单位根据节能、节水、节材、节地、绿化和节能运行管理的要求,建筑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城镇新区应当按照绿色、生态、低碳理念进行规划设计,集中连片发展绿色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学校、医院等政府出资的公益性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建筑节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的建筑节能意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第九条 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原料、新设备的开发与推广使用,限制或者禁止使用能量消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原料和设备。
省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建筑单位、设计企业、施工企业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鼓励利用建筑垃圾、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尾矿等固体废物为原料生产新型墙体原料和其他建筑原料。
利用前款规定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固体废物污染ayx爱游戏官方app平台入口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瓦)。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AYX爱体育,建筑单位应当在办理建筑AYX爱体育施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新型墙体原料专项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新型墙体原料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或者减征、免征、缓征新型墙体原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原料专项基金应当根据建筑AYX爱体育使用新型墙体原料和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返还建筑单位。新型墙体原料专项基金结余部分按照规定用于支持新型墙体原料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等建筑节能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逐步提高其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
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全面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第十四条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建筑节能产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征求省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规定报质监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省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应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统筹考虑建筑节能、可再生能量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建筑中的应用。
编制城市、县城、镇详细规划,应当在建筑物布局、形状、朝向、采光、通风、密度、高度和绿化等方面符合能量利用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筑用地、建筑AYX爱体育提出的规划条件、规划设计要求,应当包含建筑节能的内容。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筑AYX爱体育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筑规划许可证,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意见。
住房城乡建筑主管部门对大型公共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应当依据建筑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建筑项目合理用能评估报告作出。
设计方案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筑AYX爱体育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筑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设计企业编制的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建筑节能设计专项说明,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建筑节能专篇,并明确建筑围护结构、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的节能措施与技术指标要求等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节能审查。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节能AYX爱体育施工的相关标准规范施工。